(原标题: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沪震律2024证券见字第17号
致: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37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4年10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5日下午13时30分在上海市崇明区绿海路780弄1号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9:15至15:00。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有合法有效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两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全部两项议案均获有效表决权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