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爱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爱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爱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接受爱慕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9月18日召开的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4年8月31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8日14点3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开发区利泽中园二区218、219号楼爱慕大厦会议室召开。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7,372,1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150%。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06,6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0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8,078,8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881%。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347,814,4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0%;反对117,700股,占0.0338%;弃权146,643股,占0.0422%。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