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委托理财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提升资金运作效率,控制投资风险,确保公司财产安全,维护股东权益。公司委托理财的对象包括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委托理财需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且以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主营业务发展为前提。
审批权限方面,若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若占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则需股东会审议通过。对于难以逐次审议的委托理财,可预估未来十二个月内的额度和期限,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实施与管理上,CEO和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实施,财务部门具体执行,并需定期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内审部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可进行检查。财务部门应建立委托理财台账,及时记录和归档相关合同协议,确保财务报表正确反映。
信息披露方面,公司需按照规定披露委托理财的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目的、金额、期限、资金来源、审批程序、对公司的影响、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当委托理财出现重大变化或风险事件时,公司应及时披露进展和应对措施。
此外,违反相关规定的将追究责任,制度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