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4年7月))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4年7月)显示了多处条款的修改情况,主要修改点如下:
第二十九条:删除了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保留了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增加了股东有权查阅债券持有人名册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明确了股东查阅、复制公司信息的流程,增加了连续180日以上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规定,同时规定了公司拒绝查阅的条件及股东的诉讼权利。
第四十一条: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调整了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如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等。
第五十四条:降低了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持股比例要求至1%,并规定了提案的提交流程。
第一百四十五条:明确了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六十条:细化了公积金使用的顺序,允许在特定情况下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
第一百八十五条:增加了公司解散时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允许在未分配财产的情况下通过修改章程存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将“处理”剩余财产改为“分配”剩余财产。
第一百八十九条:增加了清算组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清算组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申请破产清算,并移交清算事务给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三条:强化了清算组成员的忠实和勤勉义务,明确了怠于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简化了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取消了2/3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新增了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的例外情况,规定了财务资助的上限和决策流程。
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九十五条:对股东提案、股东身份验证、会议主持、决议通过方式及董事任职资格进行了调整,以符合新《公司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