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为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海星股份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且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激励计划的情形。激励计划已通过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但还需履行包括股东大会审议在内的多项程序。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激励目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期权数量、有效期、行权条件等,符合《管理办法》要求。激励对象共计88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不包括特定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公司已按规定进行了信息披露,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安排,且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董事会在审议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综上,公司符合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和公示程序符合规定,但还需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后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