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的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披露,保护投资者权益。制度覆盖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各部门、子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制度由董事会建立并负责实施,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董事会办公室为常设信息披露部门。监事会负责监督制度执行,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可要求董事会修订制度,必要时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制度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披露,修订时亦需重新提交并披露。违规行为将由董事会组织检查,采取纠正措施并对责任人进行内部处分,结果需上报交易所。
信息披露范围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等。其中,定期报告包括年度、中期和季度报告,需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涵盖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价格或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的重大事件,如重大诉讼、业绩预告、重大资产重组等。公司还需在重大事件发生、进展或变化时及时披露,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也需披露。此外,公司变更名称、股票简称、章程、注册资本等也需及时公告。
制度还明确了信息披露的内部流程,包括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以及对外信息发布流程。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和事业部需配合信息披露工作,制定相应管理机制,确保重大信息及时、规范披露。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董事、监事、高管及各部门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承担不同职责,共同保障信息披露工作的顺利进行。所有接触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