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默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4-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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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为股东负责的精神,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认真审阅相关资料,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编制的《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认为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202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与公司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以及其他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2、公司新发生担保金额合计为 2,500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6%。报告期末,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13,678.33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72%。上述担保均是向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审批程序合法、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除上述担保事项之外,公司无其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三、关于对公司拟续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续聘任大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对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出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基于公司的发展阶段和财务状况,综合考虑了公司及股东的长远利益及可持续发展,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查阅公司内部控制等相关文件,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当前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能够有效防范公司重大经营风险,希望公司能够根据经营环境的变化、结合自身管理特点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加大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以有效防范经营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提升公司整体应对风险的能力。
    
    独立董事:白东 方文彬 高玉洁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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