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
一、2020年5月8日,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2020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相应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满足日常经营活动及投资计划的资金需求,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海南灵康制药有限公司、浙江灵康药业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15亿元,包括已申请但尚未到期的综合授信),最终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在授权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同时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将根据各银行授信要求,为全资子公司的5亿元综合授信提供相应的担保(海南灵康制药有限公司不超过4亿元(含4亿元);浙江灵康药业有限公司不超过1亿元(含1亿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1.70亿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1.49%,实际担保余额为971.25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66%,无逾期担保。
二、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未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公司的对外担保决策程序严格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程序,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禁止性规定的情形。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灵康制药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业务发展需要向银行贷款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公司能够控制风险,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2020年度,我们将继续督促公司严格规范对外担保行为,依法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
独立董事:何超、潘自强
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