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魂网络: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4-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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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3258 证券简称:电魂网络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
    
    二0二一年四月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度工作报告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在过去的2020年度工作中,积极参加公司
    
    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重要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运用各自的专业知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规范运作提出意见
    
    和建议,充分发挥了我们独立董事对公司的监督、建议等作用,不受公司大股东
    
    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
    
    现将2020年度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个人基本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均具有履职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并在从事的专业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报告期末,现任独立董事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如下:
    
    张淼洪先生,独立董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0年5月出生,大专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浙江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浙江大学附属邵逸夫医院总会计师等职;2010年6月退休。现任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7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潘惠强先生,独立董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9年出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于杭州联合银行西湖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春支行任职;历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分管行长。2017年1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潘增祥先生,独立董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9年1月出生,大专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于杭州闸口发电厂、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任职,2018年10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1、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亦未与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存在关联关系。
    
    2、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人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和技术咨询等服务,且未在公司关联单位任职。我们能够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履职概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过去的一年中,我们始终如一地以谨慎的态度勤勉行事,认真审议了公司报送的各次董事会会议材料,对所议事项发表了明确意见,对各项议案投了赞成票,并根据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我们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维护了公司和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2020年度,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5次,战略委员会会议4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6次,提名委员会会议1次;独立董事积极参与专业委员会的运作,在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们利用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等机会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董事会决议执行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现场考察,并与公司总经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定期的沟通与联系,及时获悉并
    
    了解公司各项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在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过程中,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向独立董事介绍了公司年度经营情况,使独立董事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现状,并获取做出独立判断的依据资料;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相关会议材料能够及时准确传递,为工作提供了便利的条件,有效地配合了独立董事的工作。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2020年,独立董事对聘任审计机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作出了独立、公正的判断,并向董事会发表了独立意见。
    
    具体概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管理事项
    
    1. 2020年0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我们审核了《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意见》及相关资料,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9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同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鉴证意见。
    
    (二)对外担保事项
    
    经查验,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0元;2020年度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也无逾期担保事项发生。
    
    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担保事项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担保行为,严格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事项
    
    2020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我们审核了《2019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编制的《2019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在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各个环节中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2019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要求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内部控制状况和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四)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1.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及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的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及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事先已将2020年度预计日常性关联交易事项及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事项与我们进行沟通,我们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并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认为公司2020年度预计日常性关联交易情况及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情况属于正常经营范围的需要,额度适当,定价政策上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自愿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确认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及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2.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及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的意见
    
    2020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我们审核了《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及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预计日常性关联交易情况属于正常经营范围的需要,定价政策上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自愿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
    
    2020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我们审核了《关于2020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方案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考核方案。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确立薪酬标准、实行考核与奖励,可以有效地激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高其工作积极性、主动性,符合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客观要
    
    求。
    
    (六)审计机构事项
    
    2020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我们审核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期间,工作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具备继续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能力和要求;我们同意继续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0年度的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计提资产减值事项
    
    2020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我们审核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符合公司资产现状。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允地反映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使公司会计信息更具有合理性,我们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
    
    项。
    
    (八)利润分配事项
    
    2020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我们审核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现金分红政策和现金分红要求,综合考虑了行业特点、公司发展阶段、盈利水平、资金需求和公司目前实际经营状况,体现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同意将该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0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我们审核了《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现金分红政策和现金分红要求,综合考虑了行业特点、公司发展阶段、盈利水平、资金需求和公司目前实际经营状况,体现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同意将该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2020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我们审核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
    
    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意见
    
    1. 2020年6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我们审核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资料,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系根据《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已离职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变更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内容,符合公司具体实际情况。
    
    (2)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同意本次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订,该《公司章程》修改事项仍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 2020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我们审核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资料,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系根据《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完成情况变更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内容,符合公司具体实际情况。
    
    (2)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同意本次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订,该《公司章程》修改事项仍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
    
    1. 2020年6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我们审核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1、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公司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进行表决;
    
    (5)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 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1.2、关于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鉴于原激励对象罗忻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需要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8.87元/股。基于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董事会的授权,上
    
    述回购注销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宜是依据《激励计划》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同时也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2. 2020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我们审核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资料,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我们认为:
    
    2.1、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
    
    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完善薪酬考核体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2、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本次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反映企业盈利能力及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了定比2019年,2020-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的考核目标值。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每位激励对象的工作业绩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2020年11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我们审核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3.1、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调整的独立意见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存在自愿放弃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董事会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1)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是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做出的决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
    
    (2)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相关事项。
    
    3.2、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实施首次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1月4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
    
    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时,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授予日为2020年11月4日,同意以人民币20.5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89名激励对象授予396.70万股限制性股票。
    
    4、2020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我们审核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公司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进行表决;
    
    (5)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十二)董事、高管人员聘任事项
    
    2020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我们审核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查,陈芳女士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公司本次副总经理的提名、审议、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陈芳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十三)闲置资金管理
    
    1. 2020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我们审核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50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2. 2020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我们审核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鉴于前次审议通过的投资决策授权有效期即将到期,董事会对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相关事项进行重新审议。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可以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过去的2020年度,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出席公司董事会,列席公司股东大会,对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忠实勤勉履职,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021年度,我们将继续本着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加强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有效沟通,提高董事会的决策能力,起到独立董事应起的作用、履行应尽的责任,尽可能有效地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我们在2020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我们一致认为,在过去一年的中公司对于独立董事工作的开展给予了积极的支持,没有妨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发生。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希望在新的一年里,公司更加稳健经营、规范运作,更好的树立自律、规范、诚信的上市公司形象,让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以更加优异的业绩回报广大投资者。
    
    特此报告!
    
    现任独立董事:张淼洪、潘惠强、潘增祥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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