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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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4
正 文.................................................................... 7
一、本次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7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8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8
四、本次授予事项的信息披露...........................................................................................9
五、结论意见......................................................................................................................9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简称 指 对应全称或含义
公司/华阳国际 指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本计划/本次股权激
指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
本次授予事项 指
授予相关事项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草案)》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26号)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编号:容诚
《审计报告》 指
审字[2020]361Z0018)
本所/信达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容诚/会计师 指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一、信达律师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二、信达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达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信达律师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公司在向信达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四、信达及信达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六、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披露材料的组成部分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本法律依据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同意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施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法律意见书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 本次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1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21年3月29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2021年3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三)2021年3月30日至2021年4月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1年4月10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1年4月15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2021年4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1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法律意见书
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2021年4
月16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一)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二)2021年4月1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1年4月15日为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6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股票期权
624.00万份。
(三)2021年4月15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4月1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4月15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6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股票期权624.00万份。
(四)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是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六十日内的交易日,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上述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法律意见书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公司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 本次授予事项的信息披露
本次授予尚须按《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信达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及信达盖章后生效。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炯 高雯
李林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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