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塑: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4-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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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并仔细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文),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累计和2020年度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查验,现发表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不存在新增对外担保及前期发生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对外担保的情况。
    
    三、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审字【2021】第14-10027号《审计报告》,公司 2020 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559,922.83元,期末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218,600,402.70元(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不具备利润分配的条件,我们认可公司2020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的要求,我们审核了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我们认为:
    
    1、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反映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2、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逐步深化完善,公司应对现行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适应性调整,以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五、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管理情况。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鉴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20年的审计工作中,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勤勉尽职,合理公允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审计机构。
    
    七、关于控股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上海樱华门诊部有限公司和上海樱园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合计5,000万元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事项进行了审慎评估,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进行委托理财的资金用于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可控的产品品种,风险较低,收益相对稳定,不投资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证券相关的投资。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控股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文红星 张 红 姜 颖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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