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康药业: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4-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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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1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2021年度针对董事的薪酬方案是结合目前经济环境、公司所处地区、行业和规模等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的,既有利于充分发挥董事的工作积极性,符合公司长远发展,也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同意《关于 2021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1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的要求,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经营实际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工作能力及绩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规定,有利于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2021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五、《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1年度审计机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独立董事:陈可冀、王波、程华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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