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1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2021年度针对董事的薪酬方案是结合目前经济环境、公司所处地区、行业和规模等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的,既有利于充分发挥董事的工作积极性,符合公司长远发展,也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同意《关于 2021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1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的要求,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经营实际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工作能力及绩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规定,有利于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2021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五、《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1年度审计机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独立董事:陈可冀、王波、程华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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