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续聘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2020年度审计服务的过程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全面完成了相关审计工作。续聘审计机构能够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决策和执行效率。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何攀先生以及公司董事、股东肖炎先生拟根据银行的实际需要为公司提供担保,并免于公司向其支付担保费用,也无需公司提供反担保,有利于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铮 梁武彬 李伟
年 月 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