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4月1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4月12日,同意以13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10名激励对象授予25.9286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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