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监事津贴方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监事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外部监事,指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外的监事。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按岗位确定薪酬,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外部监事津贴为每年人民币30,000元(税前)。
如公司拟对上述监事津贴进行调整,应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拟订方案报监事会审议,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外部监事出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合理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六条 外部监事津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薪酬方案当月起计算,按月发放,由公司统一代扣并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外部监事不再担任监事职务的,自不再担任监事职务之日起停止向其发放相关监事津贴。
第八条 外部监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谴责、证券监管部门处分或处罚以及其他行政或司法部门的处分或处罚的,监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扣减、停止津贴发放的处分议案,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果本方案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方案适用于公司外部监事。本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至新方案通过后自动失效。
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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