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文件,依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及立场,就公司《关于结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结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重整工作的推进,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债权人的利益。议案的审批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因此,独立董事同意本次结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独立董事:胡东山、李勇、耿文秀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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