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公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4月1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本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4月12日,并同意以3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93名激励对象授予97.4167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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