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黑龙江公司和唐山公司融资
提供担保的专项意见
我们作为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听取了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现就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黑龙江省中再生废旧家电拆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公司”)向农业银行绥化分行申请综合授信并办理1年期融资9,800万元人民币,全资子公司唐山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公司”)向河北玉田农商银申请综合授信并办理1年期融资3,000万元人民币,利率均拟在央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与银行商定,分别提供9,800万元、3,000万元人民币等额连带责任担保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鉴于:
1.黑龙江公司和唐山公司上述向银行申请贷款是其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2.公司为黑龙江公司和唐山公司上述事宜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能有效促成子公司实现融资,满足其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总体发展要求,风险可控,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相违背的情况。
3.上述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
我们同意上述公司为黑龙江公司和唐山公司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
全资子公司黑龙江公司和唐山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专项意见》的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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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刘贵彬 温宗国 伍远超
2021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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