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审慎的核查,作出如下专项说明:
一、本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充分完整,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二、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合肥清溢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清溢”)、常裕光电(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裕光电”)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33,736.01万元(指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其中对合肥清溢的担保额度为25,527.81万元,对常裕光电的担保额度为8,208.2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及总资产的比例是28.63%和23.67%。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
三、除上述担保外,2020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对外担保,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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