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与现代企业
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的基础上,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董事长、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
监事(股东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参照本制度中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
第三条 为保障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
部行业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
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
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由股东大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薪酬
构成、发放标准、发放方式、考核标准及调整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
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实施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及构成
第七条 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公司对独立董事每年发放津贴,津
贴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以下简称“内部董事”),
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领取相应
的薪酬,公司不再向内部董事另行发放津贴。
公司对不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以下简称“外部董
事”)、股东代表监事不另行发放津贴。
公司对职工代表监事实行津贴制度,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
第九条 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按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等)所需的通讯、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在公司规
定标准内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奖励及特殊贡献
奖励组成。计算公式为:年度薪酬=基本薪酬+绩效奖励+特殊贡献奖
励。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的薪酬构成,适用于本条标准。
(一)基本薪酬:主要依据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
确定,属固定部分。
(二)绩效奖励: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绩效、个人岗位绩效考核等综合
确定,最终根据考核结果统算兑付,属浮动部分。公司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在当年度结束后根据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公司薪酬制度,结合
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经营绩效、工作能力、岗位职级等进行绩效评价
并审核确认是否发放及发放金额。
(三)特殊贡献奖励指为公司超额完成当年考核净利润目标或者指公
司在重大项目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盘活、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
突出成绩或作出重大贡献的,可向董事会申报特殊贡献奖励。具体奖
励金额和分配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经公司董事
会研究确定。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董事、职工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
按照公司工资制度执行;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平均发放;绩效奖励根
据考核周期及考核结果发放;特殊贡献奖励可根据公司当年经营效益
情况,经董事会审核通过后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
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下列款项,
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中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
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
一情形,公司不予发放绩效奖励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
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
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
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可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
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
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
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十八条 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可
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公司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长期激励措施并进行相
应的绩效考核,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
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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