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景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4-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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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资产出售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拟将广州市明安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明安”)持有的南宁市明安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明安”)30%股权出售给关联法人广州市天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天誉”)。本次资产出售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改善财务状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长远利益。
    
    2、本次资产出售的交易对方广州天誉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资产出售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审议与本次资产出售相关的议案时应依法回避表决。
    
    3、公司与交易对方广州天誉拟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4、本次资产出售涉及的拟出售资产的具体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出售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作为参考,由双方协商予以确定,标的资产定价合理,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价公允、程序规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规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资产出售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薛自强 刘远鹏 胡 轶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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