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兴科技: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4-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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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审慎查验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其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中,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价格、有效期、授予日、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6、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历史业绩、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特点,为实现公司未来高质量和稳健发展与激励效果相统一的目标,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考核指标。营业收入指标能够直接地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并间接反映公司在行业内的市场占有率,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的特点,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琦胜、黄反之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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