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200168 证券简称:*ST舜喆B 公告编号:2021-028
广东舜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4月9日(星期五)下午14:30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普宁市军埠镇美新工业园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陈鸿成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64,03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1.4846%。其中,内资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164,025,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1.4831%;B股(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5,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16%。本公司只发行了B股,故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即为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其中:
1、通过现场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64,03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846%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去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共1人,代表股份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三)出席和列席本次会议的有:副董事长陈鸿成先生、董事陈鸿海先生、独立董事庄卫东先生、独立董事刘勇先生、监事黄艳芳女士,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邓子明律师和朱宇航律师。董事陈东伟先生委托副董事长陈鸿成先生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每项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每项议案表决结果:
1、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64,030,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
(2)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外资股有效表决权的100%。
(3)内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64,025,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内资股有效表决权的100%。
(4)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100%。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64,030,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
(2)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外资股有效表决权的100%。
(3)内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64,025,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内资股有效表决权的100%。
(4)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100%。
该项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邓子明律师和朱宇航律师全程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形成结论性意见为: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为本次会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会议原始资料、董事会决议、会议通知等备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及有关部门查阅。
广东舜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二一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