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受聘担任本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对公司的财务规范运作、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韩景利
谢 蓓
丁建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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