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拟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拟在关联银行开设募集资金账户及开展存储业务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邦银行”)办理募集资金存储及结算业务,符合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不会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产生影响。公司在众邦银行开展募集资金账户、存款等业务系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的资金开户及存放行为,存款利率按商业原则,参照众邦银行对其他客户同期存款利率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杨鹏、王典洪、朱永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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