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中
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天健函〔2020〕3-296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由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来的《关于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972号,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函)奉悉。我们已对意见落实函所提及的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益昌公司或公司)财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汇报如下。
请发行人: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少部分客户在决定更换为发行人设备后,会有处理旧设备的需求。请进一步说明上述交易是否为一揽子交易,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业务实质。
请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意见落实函问题第二条第(1)点)
一、请进一步说明上述交易是否为一揽子交易,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业务实质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星光电)、荆州市弘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晟光电)、浙江中宙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宙光电)、深圳市晶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台股份)、亿光电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光电子)销售公司新设备,以及采购该等客户其他品牌的旧设备并对外销售的情况,公司采购的旧设备均非公司向该等客户销售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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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与上述客户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2020年1-6月 2019年
采购旧设备金额 销售新设备金额 采购旧设备金额 销售新设备金额
国星光电 274.87 7,789.80
弘晟光电 1,025.75
中宙光电
晶台股份[注] 864.25 1,412.07
亿光电子 439.66 1,510.51 1,692.24
合计 1,740.27 1,510.51 9,482.04
(续上表)
客户名称 2018年 2017年
采购旧设备金额 销售新设备金额 采购旧设备金额 销售新设备金额
国星光电 5,073.59 2,214.00 3,661.54
弘晟光电 409.23 2,793.50 215.38 1,120.51
中宙光电 60.26 328.21 261.37
晶台股份[注] 3,177.59 200.00 5,502.14
亿光电子 263.79 279.09
合计 673.02 8,206.44 2,957.59 7,843.42
[注]向晶台股份销售新设备的金额包括直接向其销售金额和销售给融资租赁公司且终端客户是晶台股份的金额
(一)公司与中宙光电的既销售又采购构成一揽子交易,与其他客户的既销售又采购不构成一揽子交易
目前,《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五十一条涉及对一揽子交易判断标准,具体如下:
当符合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通常表明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1.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2.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3.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
4.一项交易单独考虑时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公司于2017年5月与中宙光电签订的《设备置换合同书》约定:公司采购中宙光电旧LED固晶机金额384.00万元,向中宙光电销售LED固晶机金额28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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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差额102.00万元以货币资金支付。从合同约定中可以看出,公司向中宙
光电销售新设备和从中宙光电购买旧设备是在同一合同中、考虑彼此影响的情况
下签订的,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成果,且销售新设备的发生取
决于公司向其购买旧设备,因此公司与中宙光电的交易构成一揽子交易。
除中宙光电外,公司与其他客户的既销售又采购不构成一揽子交易,其原因:(1)公司与该等客户签订的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均系分别签订,采购和销售之间具有独立性,采购合同与销售合同彼此无影响;(2)公司采购旧设备系公司基于对旧设备市场的预计而主动提出的交易方式,采购的旧设备全部销售给二手设备经销商,公司向该等客户销售新设备和向其采购旧设备分别为单独且完整的商业结果;(3)公司采购旧设备并非向客户销售新设备的前提条件,即使公司不向客户采购旧设备,也不影响公司向其销售新设备,销售新设备事项的发生并不取决于公司向其采购旧设备;(4)公司向该等客户销售的新设备价格公允,不存在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交易的情形,单独考虑销售交易是经济的,与向其采购旧设备的价格无关。综上所述,公司与除中宙光电外的其他客户进行的交易,不构成一揽子交易。
(二)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业务实质
公司与中宙光电的交易实质为以旧换新交易,根据公司上述交易发生时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06版)四(一)4之规定:“销售商品采用以旧换新方式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公司对采购自中宙光电的旧LED固晶机按照购进商品进行处理,对向中宙光电销售的新LED固晶机按照销售商品确认收入,该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与除中宙光电外的其他客户发生的交易不构成一揽子交易,而是单独的采购和销售交易,因此公司将采购旧设备按照购进商品进行处理,对销售新设备按照销售商品确认收入,该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请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了解公司从事二手设备交易的原因,判断其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
2.了解公司向客户采购二手设备和销售新设备的定价方式,检查向客户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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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二手设备及向其销售新设备的合同,识别是否存在一揽子交易条款,评价公司
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检查二手设备采购的入库单、发票;检查二手设备销售的合同、签收单、发票等单据,核查交易的真实性、准确性;
4.对二手设备采购对象和二手设备处理商进行访谈。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我们认为,除了与中宙光电的交易为一揽子交易外,公司与其他客户的交易不构成一揽子交易,公司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业务实质。
专此说明,请予察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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