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为加强对公司、所属子公司及控股公司的经营监督,促进公司内部、所属子公司及控股公司的经营活动健全和完善,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经营效益,以确保公司财产安全,维护股东共同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内部设置专门的审计机构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二、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受公司党委、董事长的领导,代表公司董事会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能,并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公司审计机构负责制定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批准。
四、公司内部审计的范围是公司内部、所属子公司及控股公司经营活动中执行公司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五、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1.对公司内部、所属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年度财务计划、预算和决算的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2.对公司内部、所属子公司及控股公司财务收支活动及其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3.对公司内部、所属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4.对公司内部、所属子公司及控股公司资产的经营管理情况和安全、环保及保密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5.对公司内部、所属子公司及控股公司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6.根据公司管理的需要,董事长、总经理临时安排对公司内部、所属子公司及控股公司进行专项审计及经济责任离任审计;
7.组织或参与所属子公司及控股公司终止经营的清算审计,重点清理清算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查清债权债务的真实情况,提出清算处理审计报告;
8.对公司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9.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10.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严格依法执行任务,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保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六、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1.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公司内部、所属子公司及控股公司按时报送经营计划、财务预算、财务决算、会计报表、专项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2.在审计过程中,有权对公司内部、所属子公司及控股公司的凭证、帐表、资金和财产进行检查,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3.参加公司有关会议,查阅公司有关经营活动的会议记录;
4.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或物件;对审计过程中阻挠、妨碍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资料、不配合调查核实、不提供真实情况的,提出追究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经董事长批准可立即采取现场制止措施;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长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5.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事件,提出追究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及时向公司党委、内部董事会议、市国资委报告,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权限规定提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
6.针对公司审计结果和经营实际,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并督促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7.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董事长、总经理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其进行伺机打击报复。
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1.根据审计项目和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审计计划,报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批准;
2.在实施前,签发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计单位;
3.组织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按计划进行审计。审计结束时提出审计报告或审计工作底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并签字后,报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阅。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报告后,应严格执行审计整改方案。
4.对审计项目进行审计回访,检查审批后的审计报告的采纳执行情况。
5.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负责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部门。
6.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八、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及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经济处罚、降职、行政处分;其中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者,加重处罚;情况严重触犯法律者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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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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