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调整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43名调整为140名;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100.00万股调整为99.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2.06万股调整为79.86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7.94万股调整为19.14万股。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一致。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4月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2、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示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3、截至授予日,公司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本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1年4月8日为授予日向共计14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79.86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1.54元/股。
三、《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以及确保运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3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可以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收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上述事项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3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特此意见。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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