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修订合法合规,合理地保护了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并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对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公司采取措施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王莉、王泽风、寇祥河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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