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科技: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4-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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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299 证券简称:长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7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资产和负债总额、净资产、净利润产生实质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准则规定,首次执行该准则应当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财政部于2019年12月1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财会〔2019〕21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
    
    财政部于2019年12月16日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9]22号),该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20年6月19日发布了《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自2020年6月19日起施行。
    
    (二)审议程序
    
    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
    
    (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新收入准则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目前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新收入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从而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企业的收入确认过程。
    
    (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新收入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有助于解决此类合同的收入确认问题。
    
    (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新收入准则对于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特定事项(或交易)给出了明确的指引,有助于更好的指导实务操作,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
    
    (1)关联方的认定
    
    解释第13号明确了以下情形构成关联方: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企业的合营企业与企业的其他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此外,解释第13号也明确了仅仅同受一方重大影响的两方或两方以上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并补充说明了联营企业包括联营企业及其子公司,合营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及其子公司。
    
    (2)业务的定义
    
    解释第13号完善了业务构成的三个要素,细化了构成业务的判断条件,同时引入“集中度测试”选择,以在一定程度上简化非同一控制下取得组合是否构成业务的判断等问题。
    
    3、执行《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于2019年12月16日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9]22号),适用于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重点排放单位中的相关企业(以下简称重点排放企业)。该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重点排放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该规定。
    
    4、执行《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于2020年6月19日发布了《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自2020年6月19日起施行,允许企业对2020年1月1日至该规定施行日之间发生的相关租金减让进行调整。按照该规定,对于满足条件的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租金减免、延期支付租金等租金减让,企业可以选择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本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执行新收入准则不会对公司资产和负债总额、净资产、净利润产生实质性影响。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
    
    执行解释第13号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执行《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4、执行《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
    
    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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