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国际 独立董事意见
关于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就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中关于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相关事宜,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一致,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事项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鉴证,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同意该置换事项的核查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该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助于公司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支出,符合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以等额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内蒙古(奈曼)经安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20万吨镍铁合金EPC总承包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0,733.88万元。
二、关于以借款方式将部分募集资金投向全资子公司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就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中关于以借款方式将部分募集资金投向全资子公司募投项目的相关事宜,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符合募投项目的发展需要,符合全体股东利益需要,有中钢国际 独立董事意见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三、关于将闲置募集资金以大额存单或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独立意见
就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中关于将闲置募集资金以大额存单或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相关事宜,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建设项目投资建设的情况下,合理安排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以大额存单或定期存款方式存放,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存储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定期存款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以大额存单或定期存款方式存放。
中钢国际 独立董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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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金梧 季爱东 赵 峡_______________
王天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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