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2021年3月25日,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已于2021年3月25日至2021年4月6日张榜公示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限内如有异议,公司员工向人力资源中心或监事会反馈。
现公示期满,没有任何公司员工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依据有关规定及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列入《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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