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丽迪”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宝丽迪2020年度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宝丽迪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重要性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宝源塑胶材料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公司内部控制业务和事项涵盖了公司治理及组织结构、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内部审计机构、主要控制措施、重点控制活动(含销售、采购、对外投资、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披露、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管理等环节)、信息系统与沟通、对控制的监督等,另外公司着重对采购、销售、投资、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等高风险领域实施检查。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评价工作依据及缺陷认定标准:本年度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重大缺陷: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会危及内部控制的整体有效性,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重要缺陷: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虽不会严重危及内部控制的整体有效性,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一般缺陷:指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量标准
缺陷分类 缺陷影响
重大缺陷 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1%
重要缺陷 资产总额的0.5%≤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1%
一般缺陷 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0.5%
备注:财务指标值均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2)定性标准
公司若发生以下情况,则表明可能存在“重大缺陷”迹象:
A.由于财务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导致对已公布的财务报告进行重大更正;
B.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的舞弊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C.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D.内部审计职能无效;
E.重大缺陷没有得到整改。
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仍应引起管理层重视的错报。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A.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B.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C.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财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充性控制;
D.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量标准
缺陷分类 缺陷影响
重大缺陷 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1%
重要缺陷 资产总额的0.5%≤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1%
一般缺陷 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0.5%
备注:财务指标值均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 报表数据。
(2)定性标准
公司若存在以下迹象,则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
A.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造成恶劣后果;
B.重要业务模块缺乏制度管控或制度系统性失效,导致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漏洞,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恶劣影响;
C.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的重大决策失误;
D.安全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E.内部审计评价结果为“重大缺陷”的事项没有得到整改。
公司若存在以下迹象,则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要缺陷”:
A.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的缺陷;
B.内部控制内部监督发现的重要缺陷未及时整改;
C.重要业务系统运转效率低下。
一般缺陷: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二、宝丽迪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关于宝丽迪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宝丽迪的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宝丽迪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宝丽迪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章龙平 李 强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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