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事前审查,并发表书面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的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较好地履行其责任和义务。同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可以继续承担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工作。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给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1、经核查,公司符合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资格和条件;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议案内容符合《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资金规划、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的未来发展战略。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进一步落实发展战略,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作出了风险提示,拟定了拟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该规则所列举的关联人规定情形之一的,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因此,山东高创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属于关联交易。本次发行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5、山东高创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导致其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山东高创已承诺其认购的股票自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待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山东高创免于以要约方式认购公司向其发行新股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6、公司董事会编制的《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有助于切实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上述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涛 李建勇 康忠良
202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