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指
导意见》等有关规定赋予我们的职责,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
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为子公司担保短期借款余额4.05亿元,
应付票据1,578.71万元,保函300万元。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聘请天衡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会计
师事务所和2020年度内控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1年度委托理财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额度是以保
障经营性收支为前提,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实施,不会影响
公司日常资金使用及业务开展需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资金收益,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四、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及2021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上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方董事回避了表
决,其余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
2、该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向关联方销售货物、采购的水、
电以及收取房租费,关联方给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加工服务在定价方面与非关
联方一致,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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