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思医疗: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4-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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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我们作为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充分考虑公司现阶段的经营发展、盈利水平、资金需求、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已聘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鉴于该所具备执行相关审计业务所必需的专业人员和执业资格,工作认真尽职、严格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公司进行审计,熟悉公司业务,表现出较高的专业水平,公司拟继续聘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我们同意《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监管要求和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的行为,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所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四、关于公司董事2021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2021年度薪酬方案是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董事2021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方案是综合考虑了江苏省和南京市医疗器械行业的薪酬水平和当地消费水平制定的,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六、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178,838,088.20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公司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178,838,088.20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在确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并确保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实施的,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银行保本型、非银行金融机构保本型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固定收益凭证、有保本预定的投资产品等)、和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中低风险产品,整体风险可控,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所需及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修订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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