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万思恒律见证字(2021)第0407号
致: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发展”)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万通发展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现行的《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万通发展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万通发展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万通发展董事会召集,于2020年3月23日在《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及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相结合的投票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4月7日上午10:00时起在万通发展第一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张家静女士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并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统计,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参加投票持有万通发展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055,706,067股。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内容
(一)关于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根据会议通知内容进行了网络投票表决。截止到网络投票时间结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的统计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编号 议 案 同意股份数 同意股份
(股) 所占比例
(一) 关于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1,055,706,067 100%
相应条款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万通发展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龙 飞
经办律师:张小永
周 圆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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