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融科技: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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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股东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作为上海海融食品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融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规则的要求,对公司延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股东所持股份锁定期的
    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股本变化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766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
    人民币70.03元/股,公司股票已于2020年12月2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
    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4,500万股变更为6,000万股。
        二、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股份的锁定期
    承诺如下: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黄海晓和实际控制人黄海瑚承诺:
    
    
    “(1)本人现所持有发行人股票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本人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发行人股份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①每年转让的本人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4)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二)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季德南、裘国伟、曹建、沈正
    伟、王玮华和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于秀红、袁斌、江雪莹承诺:
    
    
    “(1)本人现所持有发行人股票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本人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发行人股份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①每年转让的本人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4)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三)公司其他股东巧朵投资、津彩投资承诺:
    
    “(1)本合伙企业现所持有发行人股票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三、股东股票锁定期延长情况
    
    截至2021年4月6日收盘后,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人民币70.03元/股,触发上述公司或人员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的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的股东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锁定期延长情况如下:
    
                持股数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量(万    (%)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现股份锁定到期日
                 股)
      黄海晓    2,592.00   43.2000    2023年12月2日       2024年6月2日
      黄海瑚    1,728.00   28.8000    2023年12月2日       2024年6月2日
      季德南     13.00     0.2167    2021年12月2日       2022年6月2日
      裘国伟     13.00     0.2167    2021年12月2日       2022年6月2日
       曹建      12.00     0.2000    2021年12月2日       2022年6月2日
      沈正伟      6.00      0.1000    2021年12月2日       2022年6月2日
      王玮华     13.00     0.2167    2021年12月2日       2022年6月2日
      于秀红     10.00     0.1667    2021年12月2日       2022年6月2日
       袁斌       4.00      0.0667    2021年12月2日       2022年6月2日
      江雪莹      2.00      0.0333    2021年12月2日       2022年6月2日
     巧朵投资    54.30     0.9050    2021年12月2日       2022年6月2日
     津彩投资    52.70     0.8783    2021年12月2日       2022年6月2日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
    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延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股份锁
    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于   力                       李   鹏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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