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二次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认购价格客观、公允。公司实际控制人郎光辉先生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体现了公司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成长价值的认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二次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预案内容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编制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充分论证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4.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修订稿)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相关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郎光辉、郝俊文、郎诗雨均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修订稿。
二、关于公司与郎光辉先生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实际控制人郎光辉先生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条款设置合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相关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郎光辉、郝俊文、郎诗雨均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实际控制人郎光辉先生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独立董事:封和平、陈维胜、荆涛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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