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49号
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你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1.2021年2月23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你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电商”)发出编号为(2021)粤01破申96-2号的《通知书》。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中经电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中经电商进行破产清算。你公司直至2021年3月29日才披露相关信息,对控股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信息披露存在滞后情形。
2. 2018年9月至10月期间,中经电商与石河子欣晟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欣晟投资”)直接发生关联方资金往来,合计约5100万元,占公司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28%,其中中经电商汇入欣晟投资账户资金2200万元。欣晟投资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侄子柯瑞坤控股的企业,你公司已将柯瑞坤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且你公司监事陈文浩任欣晟投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你公司未对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0.2.4条以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5.2.13条、第8.6.7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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