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实施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材料,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已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遵循员工自愿参与,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3、为规范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制定《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4、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5、公司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与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并将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林瑞超 李华杰 崔丽晶
2021年4月5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