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所审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忠实勤勉、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杨志燎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且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意聘请杨志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宋小宁、吴翔、吴红日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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