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经过商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子公司NATURAL POINT, INC.股权重组至利亚德香港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提供的相关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子公司NATURAL POINT, INC.股权重组至利亚德香港的事项,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是公司内部股权架构的调整,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长远发展,不会对公司的现金流、偿债能力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子公司NATURAL POINT, INC.股权重组至利亚德香港的事项。
独立董事:王晋勇、叶金福
202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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