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容诚专字[2020] 100Z0654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关于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2020年11月26日出具的《关于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959 号)(以下简称“落实函”)的要求,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或“申报会计师”)作为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信安世纪”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会计师,本着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对落实函相关问题逐项进行了落实,现对《落实函》回复如下,请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问询函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一致。
本落实函回复中的字体如下:落实函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对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对招股说明书的补充、修改 楷体(加粗)
除另有说明外,本专项核查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目 录
问题三:........................................................................................................................3
问题三:
请发行人:(1)进一步说明信安世纪未于2018年初直接收购华耀科技股权的原因,并结合焦会斌曾担任发行人前身信安世纪有限副总裁、收购股权的资金来源、信安世纪曾向安瑞君恒提供2,360万元借款用于偿还焦会斌控制的北京千茂债务等情况,说明信安世纪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曾为上述收购提供资金支持或担保,焦会斌是否为信安世纪或安瑞方代持华耀科技股权,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安排,是否通过相关安排规避关联交易等相关监管要求;(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管等与安瑞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导致利益输送的关系,是否存在资金往来。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进一步说明信安世纪未于 2018 年初直接收购华耀科技股权的原因,并结合焦会斌曾担任发行人前身信安世纪有限副总裁、收购股权的资金来源、信安世纪曾向安瑞君恒提供 2,360 万元借款用于偿还焦会斌控制的北京千茂债务等情况,说明信安世纪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曾为上述收购提供资金支持或担保,焦会斌是否为信安世纪或安瑞方代持华耀科技股权,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安排,是否通过相关安排规避关联交易等相关监管要求
1、信安世纪未于2018年初直接收购华耀科技股权的原因
信安世纪于2015年拆除协议控制架构后,一直专注于自身的经营发展,未考虑通过收购企业的方式扩大企业经营。并且,鉴于华耀科技在2018年尚为中外合资企业,受限于行业管理要求,信安世纪未考虑收购华耀科技。2018 年华耀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美元:万元) (美元:万元)
1 安瑞开曼 108 108 18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美元:万元) (美元:万元)
2 安瑞君恒 342 342 57
3 北京合力 150 150 25
合计 600 600 100
2019 年中,焦会斌向信安世纪表达了转让华耀科技股权的意向,双方自此展开磋商谈判。在洽谈过程中,信安世纪明确提出收购安瑞君恒以间接控股华耀科技之前,华耀科技必须解决其中外合资企业的身份问题。因此,在焦会斌收购华耀科技剩余18%股权后,信安世纪才与焦会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完成对华耀科技57%股权的间接收购。
2、焦会斌在信安世纪有限的任职经历
焦会斌2015年3月起在信安世纪有限担任销售副总裁职务,主要负责政企行业的销售管理工作。2017年12月辞职后至信安世纪收购安瑞君恒期间,焦会斌未在信安世纪有限及发行人担任任何职务。
3、焦会斌收购华耀科技82%股权的资金来源
(1)焦会斌收购华耀科技82%股权的路径及资金来源
焦会斌具有多年IT行业职业经理人的工作经验以及投资经验,在了解到华耀科技原股东计划出售股权的情况下,基于对华耀科技的了解,认为华耀科技是个值得投资的公司,但是缺乏足够的收购资金,因此通过借款的方式筹措收购华耀科技股权的款项。
2018年1月焦会斌设立北京千茂,并通过北京千茂收购华耀科技82%的股权。焦会斌通过北京千茂收购华耀科技82%股权的对价及资金来源如下:
序号 日期 交易事项 价格 资金来源
北京千茂受让安瑞君恒 3,061.28万元(同 北京千茂的实际控制人焦
1 2018.01.26 100%股权,间接控制华 时向安瑞君恒提 会斌自有资金以及华夏之
耀科技57%的股权 供2,360万元借 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出
款) 借人提供的借款向北京千
2 2018.01.26 北京千茂受让华耀科技 2,017.50971万元 茂提供资金
25%的股权
2018年1月华夏之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陈平贵、刘力军、李从虎、戴美琼以及成景民与焦会斌签署《借款合同》,并于2018年6月与焦会斌控制的安瑞君恒和北京千茂签署《股权质押协议》,协议约定出借人向焦会斌提供借款,该借款仅用于焦会斌直接或间接收购华耀科技股权,借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8%,借款人有权提前还款。安瑞君恒和北京千茂以其持有的华耀科技股权质押给出借人,以担保借款人全面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义务。自2018年2月3日至2018年11月21日,前述出借人按借款合同约定陆续向焦会斌提供了借款。焦会斌向北京千茂提供借款用于支付华耀科技的股权转让款。
(2)出借人、借款金额及其资金来源情况
上述借款的出借人、借款金额及其资金来源情况如下:
出借人 出借人基本情况 借款金额 借款人资金来源
(万元)
华夏之星融资 控股股东上海天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200.00 公司营业范围内可
租赁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为赵大家 用于经营的资金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分红、工资奖
陈平贵 (002828.SZ)股东(16.37%)、董事 2,500.00 金、投资收益等自
长、厚润德有限合伙人(41.53%) 有资金
湖南航天电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长、深圳有车管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武汉物易云通网络科技有限公
司董事、芜湖西通三维技术有限公司董 工资、奖金等自有
刘力军 事、上海卡乃驰投资有限公司股东 1,700.00 资金
(2.76%)、佳学基因医学技术(北京)
有限公司股东(0.98%)、上海展佐企
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
人(99.90%)
已退休,退休前为潜江市凯煜化工有限 经营公司收益等自
李从虎 公司负责人;厚润德有限合伙人 600.00 有资金
(9.58%)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002828.SZ)股东(2.66%);已退休, 股份分红、工资奖
戴美琼 退休前为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 300.00 金等自有资金
公司财务总监;厚润德有限合伙人
(4.79%)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公司收益,工
成景民 (002828.SZ)副总裁,厚润德有限合 300.00 资奖金、理财收益
伙人(4.79%) 等自有资金
合计 7,600.00 -
注:厚润德于2018年3月入股信安世纪,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南宁厚润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本意见落实函回复出具日,厚润德持有信安世纪5.1253%的股份。陈平贵、李从虎、戴美琼、
成景民为厚润德有限合伙人,其向焦会斌提供借款系个人行为,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行为无关。
上述借款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信安世纪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安瑞方无关联关系。
按照穿透至自然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政府机构、公众公司、境外主体的标准进行核查,华夏之星融租赁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穿透情况如下:
出借人 一级股东 持股比例 二级股东 持股比例 三级股东 持股比例 四级股东 持股比例 五级股东 持股比例
(%) (%) (%) (%) (%)
国投科创基金 赵大家 75.00
管理(北京) 佑丰资本管
有限公司(执 0.03 理(北京)有 100.00
行 事 务 合 伙 限公司 李智 25.00
人)
顾清波、刘
北 京 九 鼎 敏、胡林、卢
上海天问信 佑 丰 科 创 江苏九鼎集团 迪平、顾泽
息科技有限 70.00 技 术 中 心 100.00 有限公司 30.50 波、马志忠、 100.00 /
华夏之星融 公司 (有 限 合 姜永健、刘亚
租赁有限公 伙) 芹、冯永赵、
司 冯伟
江苏九鼎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 3.39 /
司(002201.SZ)
北京方正富邦 方正富邦基 方正证券股份
创融资产管理 66.08 金管理有限 注100.00有 限 公 司 66.70
有限公司 公司 (601901.SH)
香港五色花
开影视文化 30.00 /
中心有限公
司
注:方正投资于2019年4月入股信安世纪,截至本意见落实函回复出具日持有信安世纪3.22%的股份,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2-6
2017 年厚润德拟投资信安世纪,当时项目负责人与时任信安世纪有限销售副总裁的焦会斌结识。经项目负责人介绍,焦会斌与主要出借人结识。基于对华耀科技及其所处行业的认可和对焦会斌的信任,以及考虑到后续对华耀科技的投资机会,出借人愿意为焦会斌收购华耀科技提供资金支持以获取利息收益。
焦会斌收购华耀科技后由于持续的研发投入,现金流紧张。为适应华耀科技的经营发展情况,焦会斌希望引进具有资金实力的股东向华耀科技提供资金支持。经出借人同意,2019年11月焦会斌向信安世纪出让安瑞君恒100%股权。焦会
斌利用获得的股权转让款、安瑞君恒向北京千茂的还款,以及部分其他借款偿还
了前述出借人的借款,其转让股权获得收益与利息支出基本一致。出借人收回本
金并取得年利率8%的利息收入。
上述借款人均为融资租赁公司、上市/非上市企业股东/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其资金来源为股份分红、企业经营收益、工资收入等自有资金以及公司营业范围内可以用于经营的资金,不存在来源于信安世纪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情形。
4、信安世纪向安瑞君恒提供借款偿还北京千茂债务是收购安瑞君恒股权的条件,并非向焦会斌提供资金支持
安瑞君恒与北京千茂的债务形成于2018年1月,为焦会斌与王昕的交易约定:北京千茂向安瑞君恒提供借款2,360万元,用于偿还因安瑞君恒收购华耀科技57%股权欠安瑞开曼的342万美元股权款。信安世纪收购安瑞君恒后,焦会斌已无义务继续为安瑞君恒提供资金支持,其作为北京千茂的实际控制人,为确保安瑞君恒及时向北京千茂偿还借款,将信安世纪向安瑞君恒提供借款偿还债务作为股权转让的条件,而非向焦会斌提供资金支持。
5、信安世纪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分红款不存在流向焦会斌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股东取得的现金分红明细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分红时间 股东 持股比例 分红金额
(含税)
2020年7月 李伟 33.5024 1,170.00
分红时间 股东 持股比例 分红金额
(含税)
王翊心 12.4560 435.00
丁纯 12.4560 435.00
天津恒信翔安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5903 300.00
财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6.1538 214.91
南宁厚润德恒安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5.1253 178.99
杭州维思捷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462 134.32
北京恒信同安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3927 118.48
方正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3.2221 112.53
珠海尚颀华金汽车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2.3077 80.59
张家港保税区金锦联城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3077 80.59
北京恒信庆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905 73.01
上海君安湘合信息技术服务中心(普通合伙) 1.4880 51.97
南京捷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003 45.41
杭州维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0.9020 31.50
罗海波 0.8590 30.00
合计 100.0000 3,492.29
李伟 33.5024 1,170.00
王翊心 12.4560 435.00
丁纯 12.4560 435.00
天津恒信翔安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5903 300.00
财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6.1538 214.91
南宁厚润德恒安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5.1253 178.99
杭州维思捷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462 134.32
北京恒信同安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3927 118.48
2019年7月
方正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3.2221 112.53
珠海尚颀华金汽车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2.3077 80.59
张家港保税区金锦联城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3077 80.59
北京恒信庆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905 73.01
上海君安湘合信息技术服务中心(普通合伙) 1.4880 51.97
南京捷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003 45.41
杭州维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0.9020 31.50
罗海波 0.8590 30.00
合计 100.0000 3,492.29
分红时间 股东 持股比例 分红金额
(含税)
李伟 39.0000 975.00
王翊心 14.5000 362.50
丁纯 14.5000 362.50
南京捷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6250 65.63
2018年8月
杭州维思捷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7500 393.75
杭州维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6250 65.63
天津恒信翔安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0000 250.00
罗海波 1.0000 25.00
合计 100.0000 2,500.00
(1)机构股东分红款流向及用途
维思捷鼎、恒信翔安、财通创新、厚润德、恒信同安、方正投资、尚颀华金、金锦联城、恒信庆安、君安湘合、南京捷奕、杭州维思为机构股东,前述股东报告期各期取得的分红款均用于日常管理运营、对股东或合伙人进行利润再分配等。
(2)自然人股东分红款流向及用途
李伟、王翊心、丁纯、罗海波为自然人股东,其中李伟、王翊心和丁纯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罗海波报告期内从发行人处取得的分红款共计 85万元,主要用于家庭生活支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伟、王翊心、丁纯的分红款流向及用途如下:
单位:万元
股东 分红金额 分红金额 流向或用途
(含个税) (不含个税)
李伟 3,315.00 2,652.00 还房贷、购买理财、还车贷、子女教育、购买
保险服务和家庭消费等
王翊心 1,232.50 986.00 购买理财、用于子女海外教育及家庭消费支出
等
丁纯 1,232.50 986.00 购买理财、购买车位、购买保险服务、还房贷
等
如上所述,发行人股东报告期内获得的分红款均用于正常支出,不存在重大异常,不存在分红款流向焦会斌或出借人的情形。
6、不存在焦会斌为信安世纪或安瑞方代持华耀科技股权,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不存在通过相关安排规避关联交易等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形
根据焦会斌、信安世纪实际控制人以及赵耀的访谈,焦会斌持有的华耀科技股权为其真实持有,不存在为信安世纪或安瑞方代持华耀科技股权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2018 年焦会斌收购华耀科技前,华耀科技的股东为安瑞开曼、安瑞君恒、北京合力,华耀科技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信安世纪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无关联关系,华耀科技亦不构成信安世纪的关联方。出借人单独或者合计间接持有信安世纪股份不足5%,不构成信安世纪的关联方。因此,不存在通过相关安排规避关联交易等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形。
综上所述,结合焦会斌的任职情况、收购股权的资金来源、信安世纪向安瑞君恒提供借款用于偿还北京千茂债务以及发行人股东分红款流向和用途等情况,出借人与信安世纪不存在关联关系;出借人向焦会斌提供借款为其个人/企业的独立行为,与其持有权益企业/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股东的后续投资行为无关;信安世纪股东分红款不存在流向焦会斌或出借人的情形,信安世纪及其实际控制人不曾为焦会斌收购华耀科技82%股权提供资金支持或担保;不存在焦会斌为信安世纪或安瑞方代持华耀科技股权,或者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不存在通过相关安排规避关联交易等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形。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管等与安瑞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导致利益输送的关系,是否存在资金往来
安瑞方包括安瑞科技与安瑞开曼及安瑞科技下属的其他子公司,安瑞开曼及其下属子公司均受安瑞科技100%控制。安瑞科技(股票代码:3664)为台湾兴柜市场挂牌企业。根据其2020年一季报,截至2020年3月31日,安瑞科技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Asia Pacific Growth Fund III, L.P. 21,202,103 41.49
H&QAsiaPacific
2 赵耀 3,565,073 6.98
3 江伟华 1,905,159 3.73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4 江余春英 1,628,112 3.19
5 江玉莲 1,424,000 2.79
6 曾志良 1,383,905 2.71
7 范振隆 1,158,970 2.27
中国信托商业银行受托保管安瑞科技
8 股份有限公司外籍员工让受、认购及 994,893 1.95
配发之有价证券集合投资账户
9 江志豪 459,810 0.90
10 罗淑芬 443,000 0.87
根据赵耀访谈,安瑞科技第一大股东Asia Pacific Growth Fund III, L.P. H&QAsia Pacific为成立于2000年的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为汉鼎亚太公司(H&Q AsiaPacific),基金规模75,000万美元,于2000年7月完成募资,主要投资美国、日本和韩国的高科技企业。基金共有38位有限合伙人,主要为美国的企业年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和大学捐赠基金。其中美国和加拿大的知名投资人出资12,500万美元,部分欧州和中东地区投资人也参与了出资。根据基金管理人汉鼎亚太公开披露的信息,汉鼎亚太的主席兼创始人为徐大麟,合伙人为徐牧均、沈以峰、何刚、钟威廉。
根据安瑞科技前十大股东名单以及信安世纪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监高出具的调查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监高未在安瑞科技前十大股东名单中,其近亲属亦非安瑞科技前十大股东。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监高出具的《确认函》及其银行卡流水,上述人员与安瑞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导致利益输送的关系,不存在资金往来。
二、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关于上述事项的核查程序如下:
1、访谈信安世纪实际控制人并取得访谈记录,查看华耀科技工商底档,了解华耀科技2018年的股东情况以及信安世纪未于2018年收购华耀科技的原因,焦会斌是否为信安世纪或安瑞方持有华耀科技股权;
2、访谈焦会斌并取得访谈记录、焦会斌出具的基本情况调查表,了解焦会斌的基本情况、从业经历,了解焦会斌收购华耀科技的目的和背景、收购华耀科技的资金来源,该收购事项是否受信安世纪世纪控制人的安排等;
3、访谈出借人陈平贵、刘力军、李从虎、戴美琼、成景民并取得访谈记录,取得出借人华夏之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出具的确认函,审阅焦会斌与出借人签署的《借款合同》《股权质押协议》,了解出借人与信安世纪的关系以及出借人的资金来源;访谈焦会斌并取得访谈记录,了解焦会斌收购款的资金来源、与出借人的关系;
4、查阅信安世纪自北京千茂收购安瑞君恒100%股权的支付凭证、信安世纪向安瑞君恒提供借款的支付凭证,信安世纪与安瑞君恒签署的《借款协议》,北京千茂与安瑞君恒签署的借款协议,了解发行人收购华耀科技57%股权价款的实际支付情况,安瑞君恒与北京千茂债务的形成时间、原因、用途、具体使用主体;
5、查阅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伟、王翊心、丁纯及发行人董事、高管、监事及其配偶报告期内银行账户资金流水;
6、取得焦会斌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核查焦会斌收购华耀科技的资金来源,焦会斌与信安世纪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监事之间是否存在资金往来的情况;
7、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伟、王翊心和丁纯,了解其现金分红资金的流向和用途;
8、查阅员工持股平台恒信翔安、恒信同安报告期内全部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核查其现金分红资金的流向和用途;
9、取得股东维思捷鼎、财通创新、厚润德、方正投资、尚颀华金、金锦联城、恒信庆安、君安湘合、南京捷奕、杭州维思、罗海波关于报告期各期现金分红用途的说明以及关于承诺函,核查其现金分红资金的流向和用途;
10、打印并审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全部银行账户流水,并将银行流水与银行日记账进行核对;
11、查阅安瑞科技公开披露文件,查询汉鼎亚太官方网站,并取得并查阅发行人股东、董监高出具的《确认函》以及银行卡流水。了解安瑞科技前十大股东情况,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安瑞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导致利益输送的关系,是否存在资金往来;
12、对华耀科技的在职员工进行问卷调查,以确认信安世纪收购华耀科技前华耀科技的日常经营、业务来源、财务、人力等是否受信安世纪及其实控人、高管的影响,是否存在潜在的关联关系。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信安世纪及其实际控制人不曾为焦会斌收购华耀科技股权提供资金支持或担保,焦会斌不存在为信安世纪或安瑞方代持华耀科技股权,或者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不存在通过相关安排规避关联交易等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形。
(1)2015年至2018年信安世纪一直专注于自身的经营发展,未考虑通过收购的方式拓宽业务范围。且由于华耀科技为中外合资企业,在信息安全领域的发展受到限制,信安世纪不看好华耀科技在该身份下的发展前景。因此未于2018年收购华耀科技,该原因具有合理性。
(2)焦会斌2015年起在信安世纪有限担任销售副总裁职务,2017年12月辞职后至信安世纪收购安瑞君恒期间未在信安世纪有限及发行人担任任何职务。
(3)焦会斌收购华耀科技82%股权的资金来源为自然人和其他机构提供的借款。上述借款人的资金来源为工资收入、企业经营收益等自有资金以及公司营业范围内可以用于经营的资金,不存在来源于信安世纪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情形。
(4)安瑞君恒与北京千茂的债务形成于2018年1月,为焦会斌与王昕的交易约定。信安世纪收购安瑞君恒时,焦会斌作为北京千茂的实际控制人,为确保安瑞君恒及时偿还借款,将信安世纪向安瑞君恒提供借款偿还债务作为股权转让的条件。信安世纪向安瑞君恒提供借款偿还债务是出于维护安瑞君恒商业信用的考虑,而非向焦会斌提供资金支持。
(5)发行人股东报告期内获得的分红款均用于正常支出,不存在重大异常,不存在分红款流向焦会斌的情形。
因此,结合焦会斌的任职情况、收购股权的资金来源、信安世纪向安瑞君恒提供借款用于偿还北京千茂债务以及发行人股东分红款流向和用途等情况,信安世纪及其实际控制人不曾为焦会斌收购华耀科技82%股权提供资金支持或担保,不存在焦会斌为信安世纪或安瑞方代持华耀科技股权,或者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不存在通过相关安排规避关联交易等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形。
2、根据安瑞科技前十大股东名单以及信安世纪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监高出具的调查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监高未在安瑞科技前十大股东名单中,其近亲属亦非安瑞科技前十大股东。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监高出具的《确认函》及其银行卡流水,上述人员与安瑞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导致利益输送的关系,不存在资金往来。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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