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并作出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聘任2021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聘请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其在为公司提供2020年度的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证的职业准则,出具的各项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聘任2021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对Anwita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公司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公平、公正,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非执行董事:
LIEPING CHEN(陈列平)、蒋华良、张淳、钱智、ROY STEVEN HERBST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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