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能够认真履行其审计职责,并通过实施审计工作,客观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独立发表审计意见。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公司之间不具有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利害关系,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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