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亚德: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3-31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名;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利亚德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