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豁免重庆中新融创投资有限公司继续履行维护赵敏、邢连鲜实际控制人地位及不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我们已提前并认真审阅了公司拟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豁免重庆中新融创投资有限公司继续履行维护赵敏、邢连鲜实际控制人地位及不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承诺的议案》,我们是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
2、本次豁免重庆中新融创投资有限公司继续履行维护赵敏、邢连鲜实际控制人地位及不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所有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豁免重庆中新融创投资有限公司继续履行维护赵敏、邢连鲜实际控制人地位及不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承诺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和表决,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 君 房 坤 段东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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