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张学君、
陈向军、李军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44号
张学君、陈向军、李军:
你们是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且互为一致行动人。公司于2010年5月上市,你们合计持有公司43.19%的股份,2021年3月12日,公司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你们合计持股比例由43.19%降至34.3%,权益变动比例达8.89%,其中主动减持股份比例为4.01%。你们在合计持有股份比例变动达5%时,未停止买卖公司股份并及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2.3.10条、第5.1.1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请你们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上市公司股东买卖股票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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