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地核查,现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调整后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修订后的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修订后的论证分析报告基于公司实际出发,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修订后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和相关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和相关承诺的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修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内容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关于做好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再融资简易程序相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屠一锋
2021年3月29日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光澜
2021年3月29日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袁 泉
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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